台州刘长春受贿案:法院无权审理我正处级!
作者:FF 日期:2010-02-08
浙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一案5日在杭州公开审理(详细庭审经过可参见杭州日报网http://sub-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0/02/07/010412089.shtml)。庭审中,刘长春多次答非所问,否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这本是一起官员受贿的普通案件,但是除了这名官员在庭审上的答非所问等寻常举动外,让人觉得更为好笑和荒谬的是这位前局长大人的辩护人围绕着仙居县法院的管辖权进行的辩护,“辩护”居然说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这个辩护理由真是闻所未闻,今儿总算是见识了。
仙居县法院受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该案的,仙居县政法系统对这个上级法院指令的案件给与了充分重视,由仙居县检察院副院长担任公诉人人,由仙居县法院负责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但是,这样的阵容似乎并不能满足过足了官瘾的刘长春,想想,身居国土资源部局长这个要职,关系地方土地财政,昔日就连台州市级其他部门估计也要对他俯首。今日居然要受小小的县级法院的审判,估计这个刘长春心里也觉得憋屈吧。庭审上随意打断公诉的发言,无视公诉人和审判长的问话,自话自说,硬是在庭审上念完了其提前备好的“报告”。我没有找到关于刘长春的辩护人是何许背景,据报道说是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原正处级的官儿,估计不差钱,不至于舍不得花钱请个好律师。但凡稍有些法律常识的人,应该都不会在庭审上作出如此辩护,竟也让旁听席的记者和其他听众们都忍俊不禁而要哄堂大笑了。
我们知道,正处级、副处级这些公务员级别是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领导层次进行的划分,与公务员上的级别相对应,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各级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的权限和职能。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贪污贿赂的审判管辖,法律并没有规定特殊的级别管辖规则。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级别管辖的因素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是否属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是否属于依法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是否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以及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以及影响等,而与行政级别并无联系。
因此如果案件不属于刑诉法20条规定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在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受贿128万元人民币及15000美元,可能在众多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数额上可能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可能其他基层法院有不适宜管辖的情节,因而台州市中级法院指令由仙居县法院管辖。这指令基层法院管辖,也意味着本案在量刑上,只能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案件由中院管辖,则有可能判处无期甚至死刑。在该案中,一方面公务员级别和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二者差距甚大,为何这位前局长及局长辩护人会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并以此作为对抗法院管辖的辩护理由呢?另一方面,难道这位前局长及其辩护人,不理解基层法院管辖在量刑上的法律限制其实是有利的,为何提高管辖。究竟是真想提高管辖,还是只是无视基层法院的权威。这背后的逻辑实在让人费解。
这场庭审,一方是仙居县法院的认真和严肃,一方是受审被告的狡辩和散漫,而副处级的法院无法管辖正处级的局长,这无疑成了刑事诉讼辩护中的雷人笑话。而这笑话的背后,折射了我国法官纳入公务员管理系统进行行政级别划分时的逻辑上遭遇的尴尬,那就是你副处级的法院凭什么审判我正处级的局长!同时反映了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法治梦想的道路,依旧漫长。
仙居县法院受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该案的,仙居县政法系统对这个上级法院指令的案件给与了充分重视,由仙居县检察院副院长担任公诉人人,由仙居县法院负责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但是,这样的阵容似乎并不能满足过足了官瘾的刘长春,想想,身居国土资源部局长这个要职,关系地方土地财政,昔日就连台州市级其他部门估计也要对他俯首。今日居然要受小小的县级法院的审判,估计这个刘长春心里也觉得憋屈吧。庭审上随意打断公诉的发言,无视公诉人和审判长的问话,自话自说,硬是在庭审上念完了其提前备好的“报告”。我没有找到关于刘长春的辩护人是何许背景,据报道说是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原正处级的官儿,估计不差钱,不至于舍不得花钱请个好律师。但凡稍有些法律常识的人,应该都不会在庭审上作出如此辩护,竟也让旁听席的记者和其他听众们都忍俊不禁而要哄堂大笑了。
我们知道,正处级、副处级这些公务员级别是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领导层次进行的划分,与公务员上的级别相对应,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各级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的权限和职能。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贪污贿赂的审判管辖,法律并没有规定特殊的级别管辖规则。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级别管辖的因素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是否属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是否属于依法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是否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以及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以及影响等,而与行政级别并无联系。
因此如果案件不属于刑诉法20条规定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在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受贿128万元人民币及15000美元,可能在众多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数额上可能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可能其他基层法院有不适宜管辖的情节,因而台州市中级法院指令由仙居县法院管辖。这指令基层法院管辖,也意味着本案在量刑上,只能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案件由中院管辖,则有可能判处无期甚至死刑。在该案中,一方面公务员级别和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二者差距甚大,为何这位前局长及局长辩护人会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并以此作为对抗法院管辖的辩护理由呢?另一方面,难道这位前局长及其辩护人,不理解基层法院管辖在量刑上的法律限制其实是有利的,为何提高管辖。究竟是真想提高管辖,还是只是无视基层法院的权威。这背后的逻辑实在让人费解。
这场庭审,一方是仙居县法院的认真和严肃,一方是受审被告的狡辩和散漫,而副处级的法院无法管辖正处级的局长,这无疑成了刑事诉讼辩护中的雷人笑话。而这笑话的背后,折射了我国法官纳入公务员管理系统进行行政级别划分时的逻辑上遭遇的尴尬,那就是你副处级的法院凭什么审判我正处级的局长!同时反映了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法治梦想的道路,依旧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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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觉得是所谓的辩护人欠缺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所致。如果这位是辩护人是律师,怎么可能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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